1、“易地”如何把握問題。“易地搬遷”原則上講是指搬離原址,在新的地方安家。但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因地制宜。搬遷安置提倡向集鎮、中心村集中。就近搬遷要有利于主要基礎設施配套,有利于搬遷人口便利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有利于搬遷人口就業發展。
2、住房和宅基地面積問題。卡內貧困戶新建住房面積在國家和省里的文件中已經明確。確需擴大建房面積的,超面積建設費用由貧困戶自行承擔。各縣(市、區)要根據貧困戶人口數量、結構情況,分類限定建房最大面積,確保貧困戶不因建房而背上沉重債務??ㄍ馔桨徇w農戶新建住房面積也要嚴格控制;建房宅基地面積按省里規定執行。
3、卡外同步搬遷農戶適用政策問題。卡外同步搬遷農戶確需同步搬遷的,所需建房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相關資源、農戶自籌資金予以解決,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可與卡內貧困戶一并統籌規劃建設,但不得享受卡內貧困戶建房優惠政策。
4、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問題。國家、省實施方案對卡內貧困戶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的比例沒有硬性要求,提倡集中安置??h(市、區)要根據搬遷戶意愿,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安置方式。新建集中安置點必須以安排建檔立卡貧困戶為主,兼顧同步搬遷的卡外農戶,不得本末倒置。
5、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編制審批問題。縣(市、區)要分別編制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規劃和實施方案由縣審批、市備案、省備查。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申報,市州審查上報,省集中下達。
6、項目實施主體問題。省五個部門對縣(市、區)項目實施主體的選擇已指明了路徑,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省里不再作具體要求。
7、資金補助及補助標準問題。每戶20萬元是國家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投資測算標準,而不是以戶為單位的補助額度,其資金來源為中央預算內資金,農戶自籌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和金融機構貸款5個部分。盡管資金來源渠道不盡相同、資金到位時間不盡一致,但總額不會縮水,各縣(市、區)可以統籌使用,并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制定差異化的補助標準,落實到搬遷貧困戶。
8、卡內貧困戶自籌建房資金問題。為提高建房戶參與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積極性,強化主人翁意識,國家和省里在方案設計時,擬按照戶均自籌1萬元來匡算投資總額(規定面積內)。各縣(市、區)可據此把握。
9、各類資金統籌問題。各地要統籌使用好易地扶貧搬遷預算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基本建設基金、政策性貸款資金。不足部分可按照省政府相關文件要求統籌其他資金。
10、信貸資金承貸主體及資金管理使用問題。縣級信貸資金承貸主體由縣政府指定。為加強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待省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11、建設項目前期費用問題。易地扶貧搬遷屬社會公益性工程,其前期規劃設計、項目招投標及必要的建設管理費用等,由縣級政府在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之外另辟渠道解決。
12、工程招投標問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工程是否需要招投標,由各縣(市、區)在項目審批時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自行確定。
13、安置點選址問題。安置點選址必須科學合理。具體實施中應盡量避開基本農田,確實無法避開的,可按照基本農田劃定有關規定,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基本農田布局進行微調。征用林地的,比照執行。
14、開辟綠色通道問題。為順利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省國土、林業等部門均已對開辟綠色通道工作作出了安排??h(市、區)有關部門要積極與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溝通銜接。有關審批事項可由當地政府集中代辦,涉及省級審批權限的事項,省級有關部門將快審快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屬法定義務,不能減免。征用林地的,比照執行。
15、新建(購買)住房產權和交易問題。卡內貧困戶新建(購買)的住房產權全部歸貧困戶家庭所有??⒐を炇蘸?,縣級項目實施主體應統一為其辦理法定住房權利證書,扶貧部門同時做銷號處理。新建(購買)房屋在5年之內不能進行交易。在民政部門核實登記的五保戶的產權歸集體所有。
16、建新拆舊問題。所有易地扶貧搬遷必須建新房拆舊房,實行土地復墾、生態修復。為確保安全,舊房拆除宜由鄉鎮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17、扶貧搬遷人口原有生產資料利用問題。搬遷后,卡內貧困戶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關生產資料承包權、使用權、收益權、繼承權等繼續享有。鼓勵、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或用于參股專業合作組織。
18、已搬遷(建房)卡內貧困戶享受易地扶貧搬遷建房優惠政策問題。凡建檔立卡在冊、且符合易地扶貧搬遷4個條件之一,縣(市、區)認定、市州認可的對象,均可享受現行建房優惠政策。為避免縣與縣之間相互攀比,具體補貼的范圍和標準,以市州統一發文界定為宜。